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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我们的服务,我们整理了一些客户的常见问题

信托公司会倒闭吗?如果发生了客户的财产会受到什么影响?

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可能倒闭(如华信信托已进入破产程序),但依据《信托法》等法规,客户信托财产因独立性原则通常不会被纳入清算财产,核心保障源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严格分离及后续受托人衔接机制。

客户财产的核心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依据《信托法》核心条款)
  •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破产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客户信托财产不被用于偿还信托公司自身债务,实现破产隔离
  •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需分别管理,避免财产混同,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核算与安全
  • 第十七条:信托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被强制执行(如设立前的优先受偿权、处理信托事务产生的债务、自身税款等),限定强制执行边界,防止不当追索
  • 第五十二条:信托不因受托人的破产而终止(除非符合法定终止情形),信托关系持续,保障信托目的继续实现
受托人破产后的信托财产处置流程(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受托人职责终止:《信托法》第三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破产时,受托人职责终止,清算组需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编制事务报告并移交新受托人。
  • 新受托人选任顺序(《信托法》第四十条):
    • 按信托文件约定选任;
    • 无约定时由委托人选任;
    • 委托人无法指定时由受益人选任;
    • 受益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 财产移交与继续管理:新受托人承接后,按原信托文件约定继续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确保信托目的推进。

客户离世后,如何确保信托公司会执行委托人的指示,谁能监管?

依据信托存续与财产独立(《信托法》核心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委托人离世后,信托的存续性与财产独立性是执行指示的核心法律保障,通过信托文件细化条款、设置监察人、衔接遗产管理可强化执行效果;监管则由受益人、监察人、金融监管机构、法院形成多重闭环,确保受托人严格履职。若受托人违约,可通过法律救济挽回损失并更换受托人,保障委托人指示最终实现。

委托人未告知受益人且提前离世,信托仍合法存续、财产保持独立;关键在于通过信托文件预设披露机制、指定监察人/触发人、衔接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确保受益人及时知情并行使权利。

信托是什么?

信托是一种由三方组成的信托关系,其中一方被称为财产授予人(委托人),授予另一方(受托人)为第三者(受益人)的利益而拥有财产或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受托人可以根据其指示专业地管理财产授予人(委托人)的财产。

信托在全球得到广泛认可。海外法院和著名的金融机构也承认并利用这种结构。在香港,受托人不仅受香港信托法(《受托人条例》第29章和《信托承认条例》第76章)的约束,还受海牙国际法公约的约束。

信托法是几百年前在英国制定的。过去它是作为平等的一部分而构建的,这有助于填补普通法的限制。到目前为止,所有这些过去的判决已成为香港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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